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及省残联“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及省残联有关规定,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流程。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会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需要接待的需要会领导同意,并填写基金会公务接待审批单。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一)重要接待人均消费标准不超过400元,超过部分由接待人自行承担。
(二)一般接待人均消费标准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由接待人自行承担。
四、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原始票据(发票)、接待消费清单和派出单位公函(如有则需提供)。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五、公务接待严禁下列行为:(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财务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接待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进行严格把关。
七、接待国外或港、澳、台重要捐赠项目或慈善活动的来川人员,应事前制定接待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八、本办法所列公务接待费用不属于项目接待费,若因项目业务需要可在项目中另外列支项目接待费。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等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十、本议事规则于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待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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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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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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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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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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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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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陪同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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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内容(按接待标准算) |
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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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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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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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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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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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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