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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8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单位领导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以面向社会开展助残公益活动为宗旨,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进行科学理财,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防控财务风险。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限定性资金和非限定资金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经费支出审批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办法,重大开支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管理、资金开支管理、财务支出业务流程、财务工作岗位职责、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监督检查机制等(其中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另行设立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理事长全面负责;秘书长牵头负责预算管理业务工作。

第七条  预算管理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单位省残联备案,决策事项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基金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基金会年度预算。

(二)协调解决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基金会日常业务的预算,主要职责包括:

(一)预算管理制度的起草和报批。

(二)预算计划编制和预算执行控制。

(三)指导预算编制工作。

(四)预算审核汇总和预算草案编制。

(五)检查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七)审核报批预算调整事项。

(八)预算管理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资金开支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日常资金开支经费主要来源于资金利息和增值收入、社会资助、专项基金、捐赠款物中按不超过《慈善法》规定的比例列支的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开支包括管理费用、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三部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等。捐赠款物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管理费的开支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经基金会财务审核通过后,逐级报批支出。

(二)慈善活动支出

慈善活动支出参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和工作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慈善活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基金会财务审核通过后,逐级报批支出。

(三)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的开支在无特殊情况下,由基金会财务审核,逐级报批支出。

第四章  财务支出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年初应提出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开支预算计划(包但不限于: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维修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车辆日常运营费用等),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按《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基金会单笔5万元(不含)以上的非项目财务支出,应按《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经费支出需由承办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再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基金会单笔50万元(不含)以上的非项目财务支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基金会单笔2-5万元(含)的非项目财务支出,应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费支出由承办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再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三)基金会单笔2万元(含)以下的非项目财务支出,经费支出由承办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再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流程

(一)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报销内容、经费类别等。项目相关的经费报销应注明项目名称。按经费审批流程办理。

1.费用报销原则上均采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除外)。

2.工作人员在报销前必须事先整理好各类单据,先对单据的类别、时间、批次、项目等进行分类,再按照相关标准清晰准确地粘贴在报销单据后面,并在附件中写明所附单据的张数。

3.购买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时的报销凭证,需附上相关购买票据,由经办人签字(固定资产或大件物品还需由使用人签字)。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 基金会各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物品购回后必须严格办理入库登记、领用手续。报销购置办公用品经费须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购货发票、购货清单、采购申请单。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不予报销。部门需要特殊办公用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非项目财务支出流程办理。 

5.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等经费支出,按照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拨

项目拨款按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实施方的拨款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资料(包含:相关票据、项目合同等,按额度应附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重大事项议事会会议纪要等)。

财务支出流程,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再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三)人员经费支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度。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为实习生、志愿者、专家等支付的人员补贴,须填写《人员补贴申请表》,注明时间、事由、领取人员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由领取人签名确认后,按经费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购置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

购置大宗办公用品或增加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非项目财务支出流程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基金会采购办法执行。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承办人提出申

请,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再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二)金额在2万元—5万元(含)的,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须进行三方询价,并提交购置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再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须根据《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和重大事项议事会通过后,再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四)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设备单台件、3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设备批量购置,须实行三方询价采购,发布采购公告须但不限于基金会网站。具体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基金会采购单件物品50万以上,批量采购物品100万以上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物资(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购项目物资(服务)须根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经理事长办公会或重大事项议事会研究通过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基金会实施200万元(含)以上的定向捐赠项目,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法人代表对会计工作负领导职责,基金会秘书长对财务负管理责任。

基金会法人代表对基金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组织基金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务;

组织基金会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财务、第三方审计,保障其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制订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报账、记账,复核、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二)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签章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执行2-3人签字报销制度,即:审批人、经手人、签收人。负责捐赠资金收付和其他业务往来资金的监督和审核。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和季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三)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捐赠资金存款业务,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负责捐赠票据、会费票据和其他票据的使用管理和审核。

(四)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类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出具上月财务报表以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并按季度出具季度财务报表,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在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严格办理离任审计手续。

(五)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关注财会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的资金使用和投资理财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提供依据。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七)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装订、管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离职、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八)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九)认真学习慈善、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财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十)负责其他与会计有关的事务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制订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接收、清点社会捐赠资金,及时出具合法捐赠票据,据实入账,不得向捐赠人(单位)开具白条和自制票据。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捐赠资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

(三)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序时逐步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五)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建立转账票据借用单,每月终了,认真清理催办借出支票,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六)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对于现金和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箱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借、出租账户。空白支票、空白票据、支票密码要分别保管存放。严格管理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实行支票、票据使用登记薄制度;认真履行领用注销签字手续。

(七)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八)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簿、现金日记账簿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离职、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十)认真学习慈善、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财务技能和专业水平,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的资金使用和投资理财意见或建议

(十一)办理其他一切与现金有关的业务,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财务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账户管理,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小金库。

基金会的基本账户,可用于现金支取,以及基金会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的收支结算。

基金会的外币账户,主要用于接受国外及港、澳、台捐款,接受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

基金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根据实际需要,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对慈善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开展投资理财活动。设立投资理财专家咨询小组,由财务、金融、法律等专家组成。投资理财机构根据基金会的投资需求提供投资决策建议与可行性报告,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审议表决投资理财建议方案,理财建议方案按议事决策制度,最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理财方案应长短期相结合,采用分散投资的策略。理财投向不得包括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理财协议须咨询法律顾问后签署,在动作过程中应及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使用规定

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缴销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设置票据登记账簿,并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负责票据的人员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缺失、漏页、重号等现象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后处理。票据要妥善保管,票据使用人员不得出现票据遗失、丢页现象,用完的票据存根必须保存。

填写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票据的项目要填写齐全、规范,签章要清晰,字迹要工整,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相符。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并保存,不得撕毁任何一联。

票据原则上采取“款到开票”的原则,在收到捐赠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先开票才转款,应填写基金会《捐赠票据预借审批表》,由经办人填写,经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核后开出。

单位或个人领取票据,由财务人员填制基金会《票据登记表》,登记票据相关信息,由领取人签字后领取。如票据采取邮寄方式,财务人员应将寄件单号一并填写。

销毁票据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与第三方财务合作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交接

会计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

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各种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按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归档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涉及的所有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单独装订立卷、单独编制卷号。

会计档案保存规定:财务部门历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存放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专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确保安全,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置,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部门和会计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室设专柜保管会计档案,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或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照项目《协议》《实施方案》及相关审批意见等,对转赠、转发给受助人的资金、物资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受助人未能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和有违反捐赠人意愿、损害受助人的利益或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且责成责任人追回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的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基金会项目及财务审计原则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中抽取。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党支部、监事会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可以检查基金会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款物募集与使用应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开展公益项目和活动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境外捐赠财产的管理。基金会在接受境外财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确保合法受赠与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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