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3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公务出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重要公务活动不受影响,严格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残联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公共交通保障。基金会车辆主要用于执行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基金会车辆的日常管理、出车登记、车辆维修、费用核算等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高铁、火车、客车等),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公务车辆。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使用公务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重要会议和捐赠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和调研捐赠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五)考察、洽谈拟开展和捐赠项目
(六)执行重要公务接待,陪同重要来宾检查、督导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条 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应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驾驶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行车交通规定,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情形的公务出行,在公务车辆无法保障又确实需要尽快安排的,经会领导批准,可以租赁社会车辆。由办公室参照“省级机关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租用手续,凭据报销。
第八条 公务出行情况主动接受省残联和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公务出行安全、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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