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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8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成都五城区、高新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公务出差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六、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七、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八、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九、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350元/人·天,省外500元/人·天,北上广深等一线沿海城市600元/人·天。(限额内据实报销)。

十、出差人员应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十一、出差人员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其他地区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

省内其他地区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80

150

200

200

十二、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十四、因项目/公务需要打车或租车的,经审批后,方可据实报销。

十五、出差期间需要公务接待的,参照基金会《公务接待办法》执行。因项目需要,在出差期间需安排接待餐的,经审批后,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十六、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十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等次标准:会领导可乘坐高铁一等座,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乘坐高铁二等座,乘坐飞机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应会领导批准。

十八、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残联)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十、业务主管单位(省残联)对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二十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二十二、本办法所列差旅费报销不属于项目差旅费,若因项目业务需要可在项目中另外列支差旅费。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十四、因项目需要产生的其他差旅费的(包含自驾车产生的过路费和油费、租车费、打车费、住宿费、餐费等),经审批后,方可从项目经费中据实报销。

二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等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二十六、本办法于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

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2月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出差报告单

 

出差人员

 

出差事由

 

预计日期

 

交通工具

 

申请人

 

秘书长审核意见

 

理事长及

书记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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