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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8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款物

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捐赠款物收支,确保捐赠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单位领导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基金会捐赠款物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基金会接收的捐赠,必须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款专用。按月将收到的捐赠在网上公示。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价值,须以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报关单、购货合同等有效凭据为基本依据进行认定。如上述凭据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予以认定。捐赠物资拍卖或变现所得资金总额,作为该捐赠物资的价值予以认定。

第四条    接收的捐赠物资应登记入册,建立捐赠物资进出台账,并与财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条   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实施200万元(含)以上的定向捐赠项目,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报备后基金会方可按本办法所列程序实施。

第六条  实施5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应由重大事项议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非定向捐款的拨付应附会议纪要、签署的协议、实施方案、合法票据等,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实施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应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非定向捐款的拨付应附会议纪要、签署的协议、实施方案、合法票据等,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实施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上的非定向捐赠项目,需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

第七条  实施1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定向捐赠项目,应由重大事项议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非定向捐款的拨付应附会议纪要、签署的协议、实施方案、合法票据、定向依据等,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实施10万元(不含)以下的定向捐赠项目,应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定向捐款的拨付应附会议纪要、签署的协议、实施方案、合法票据、定向依据等,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支出。

第八条  款项拨付项目负责人应收集收款方票据和相关材料财务人员将收款方票据及相关资料及时入账。因缺少拨付款项发票/票据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的负责人及经手人负责。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分别存档备查。

第二章 捐赠收入

第九条  捐赠收入的来源管理

(一)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对基金会捐赠,均是基金会捐赠人。

(二)捐赠合同: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捐赠合同应约定捐赠人、捐赠金额、物资品名、数量、规格以及捐赠款项的用途等。合同中应约定受益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三)退捐:捐赠人已实际产生了捐赠行为或已签订捐赠合同后,发生了《慈善法》许可的情况,可以申请退捐或不再履行捐赠义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因系统异常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恶化的证明及退捐申请等,在基金会官网上公示七日后的退款。

第十条  捐赠资金,基金会按捐赠资金收入的来源分为:基金类、互联网募捐类、其他捐赠类

(一)基金,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资金,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参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基金的设立标准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启动标准不低于10万元。

1、基金设立的方式:

1)基金会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设立;

2)基金会以立项方式发起设立

3)未经允许基金下不得再设立基金。

2、基金管理委员会

可以邀请捐赠人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3、基金收支管理

1)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2)对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即:非限定资金),本基金会可以按捐赠者意图分别归入基金会设立的基金或非限定资金进行管理。

3)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按本制度要求执行,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二)互联网募捐项目

互联网募捐项目是指根据基金会《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认领或发起的互联网募捐项目。互联网募捐项目应按项目独立核算,支出按项目上线筹款文案、预算、本办法、基金会《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其他捐赠

其他捐赠包括:捐赠人指定了直接受益人或资金用途的各类限定性捐赠收入,也包括基金会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其他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捐赠物资是泛指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

(一)捐赠物资的价值确认:基金会在实际收到物资后,根据以下办法确认收入,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第三方的,不得确认为基金会捐赠收入(基金会委托地方残联或其他第三方验收的,可确认捐赠收入)。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不能提供票据的,可提供同一产品市场价为依据确认入账价值,产品市场价包括但不限于主流互联网购物平台产品销售价格。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市场价相差较大的,应当以第三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该第三方包含物价部门等有物价评估资格的机构。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值,或第三方确定的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由办公室进行管理。

(二)捐赠物资的质量控制

1、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最终受益人应在签收单据上注明收到该捐赠物资的具体时间、地点、验收合格。

2、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三)捐赠物资的拍卖

捐赠物资拍卖时,按收到拍卖款扣除税费后向拍买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由基金会指定入基金或列入“其它捐赠”。

第十二条  管理费的提取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按基金合同约定,在每笔捐赠款到账时提取。

(二)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费计提

根据基金会与项目发起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每月按实际收到的捐款金额计算提取。

(三)其它捐赠管理费提取

 按捐赠合同约定在每笔捐赠款到账时提取。

(四)提取的管理费用列入“其它捐赠”—非限定性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的开具与公示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

收到的物资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开具捐赠票据。

通过网络或银行转账捐赠款项的,应在款项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索取捐赠票据;未索取票据的或是超过时限的,基金会每月汇总开具捐赠人为“爱心人士”的捐赠票据并对外公示。

票据内捐赠人应与缴款人一致,票据内捐赠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缴款人签字或盖章的说明资料,票据一经开出,不得进行随意退票或更换。捐赠票据信息开具错误,可以在30天内申请更换。

捐赠票据必须注明捐赠项目或基金名称,捐赠人未指定公益项目或基金的,由基金会列入“其它捐赠”—非限定性收入核算。

第三章 捐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支出管理

(一)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是红线,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慈善法》的要求和基金会相关制度办法和流程。

(二)合情合理:合情合理是底线,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情、合理、科学、高效。

(三)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捐赠者意愿进行使用。资金全部用于定向捐赠函或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公开透明:资金的使用要按《慈善法》及筹款平台要求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资助支出管理

公益资助是指根据捐赠人意愿或直接指定受益对象的款物(包括定向捐赠和公益项目中的直接资助)。

(一)公益资助分类

1.捐赠人定向资助。捐赠人确定所捐赠资金、物资受助对象是确定的个人,且符合助残就医、助残就学、扶贫助残等其他助残公益要求。

2.公益项目中的资助。对符合项目设计的救(资)助条件的人群(人)进行的救助。

3.捐赠人定向转捐。转捐的对象是确定的社会组织。

(二) 资助财务附件要求

1.反映捐赠人意愿。如:拨款申请函(基金发起方或管委会、互联网项目发起人)、定向捐赠协议书(定向捐赠)等。

2.反映受助对象资格材料。如:残疾证、病情诊断证明、贫困证明等。

3.受助对象确认依据。如:签收单、银行转账单据等。

4、具体财务附件要求如下:

助残就医类

  1. 资助协议书或资助登记表

2、残疾证

3.病情诊断证明

4.贫困证明或家庭情况证明

5.身份证(户口薄)、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申请、监护人或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A4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6.医院收据(住院费救助,直接支付至医院)

7.医疗结算票据复印件(自费部份补助提供)

8.购药发票(药品补贴)

9.项目方案里要求提供的其他救助依据

10.现金签收单或银行转账单

助残就学类

1.家庭情况证明或贫困证明(社区或单位出具);

2.残疾证;

3.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申请、监护人或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 A4 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4.学生成绩证明或学藉证明;

5.符合受益对象确认要求的资金发放统计表(适用于批量发放)。

6.银行转账回单;现金发放必须有受助对象签收条原件(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扶贫助残类

1.家庭情况证明或贫困证明(社区或单位出具);

2.残疾证;

3.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申请、监护人或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 A4 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4.符合受益对象确认要求的资金发放统计表(适用于批量发放)。

5.银行转账回单,现金发放必须有受助对象签收条原件(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支出管理

公益项目包括基金会基金开展的项目、互联网募捐项目和其他项目。公益项目可以由基金会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聘用志愿者实施,也可以依据国家民政部募用分离原则,按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协议委托其他公益机构执行。公益项目应执行预算管理、重视实施过程管理、重视项目目标效果、完善评估和监督机制。所有公益项目的实施均应遵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原则

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明确费用种类、受益人数、次(天)数和标准。

2.预算编制的方法

项目资金的用途按项目执行费用、项目管理费用两大类进行明细列报。

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直接向受益对象提供社会服务的支出。包括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支出、直接发放受益对象的款物、资产购置支出。

(1)工资性支出

工资性支出是指项目执行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项目补贴等,预算编制时应列明项目执行人数、职能、项目执行期、工资标准。项目兼职执行人员工资性支出应按项目投入比率列入项目执行费用。

(2)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培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因培训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劳务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 并按类别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用应原则控制在每人每天500 元以内,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30

100

90

500

原则上伙食费(早餐30元午餐50元晚餐50元)不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标准内各项标准可调剂使用,但应本着公益原则,不能奢侈消费。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9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2天。

(3)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向提供劳务的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专家咨询费、授课费、志愿者补贴及临时聘用的社工劳务费。编制预算时,应列明服务时长、服务内容、人数、标准。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执行单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专家咨询费:包括评估、评审、研讨会等聘请的外部专家。原则上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半天不超过1500元。

②授课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半天按不少于2小时计。

③志愿者补贴,志愿者补贴不超过 150 元/天。

④专业社工服务人员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临时聘用专业社工的,按初级社工不超过 200 元/天/人,中级社工不超过 300 元/天 /人的标准执行。本单位的专职社工人员按工资性支出列支。

(4)差旅费

计入项目执行费用的差旅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执行人员的交通费和补贴(通信、误餐等),补贴不超过300 元/天。差旅费报销可实报实销,但应符合经济节约公益性的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5)会议费

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嘉宾费用等。

编制预算时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按费用类型列明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 500 元以内,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30

100

90

500

原则上伙食费不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标准内各项标准可调剂使用,会议规格较高的,超过费用标准应在预算时做特殊说明,但应本着公益原则,不奢侈消费。

(6)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7)直接资助款。根据项目执行方案预算需要救助的人数、标准和金额。

8)物资救助。根据项目执行方案预算需要救助的人数、标准、物资数量、单价、金额等。

9)资产购置支出

资产购置支出包括因项目必须而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无形资产支出、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列明预计购置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10)项目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基金或执行机构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场地租金、办公费、咨询费、固定资产折旧等。

①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执行费用的10%。

②委托公益机构执行的项目,执行机构可向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项目预算的调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对因方案不合理、或内容不详尽的,可进行项目预算的调整。

(1)为能有效地实现原有公益慈善目的,在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基金会同意后,修改原申报的执行方案和预算。

(2)预算调整应在项目开展后 3 个月内中期报告前提出申请,并经基金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按基金会确认的《预算调整表》盖章报送基金会项目办。

(3)项目执行未期(中期款拔付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调整预算的申请。

(4)互联网项目调整执行方案及预算,报基金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按募款平台要求并在网上公示5日以后,方能请款。

(5)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项目实际执行中,在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单项活动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上下浮动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项目执行单位将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支出的,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其他不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财务管理

1.执行机构的确定

(1)由基金会自行实施的基金会为执行机构;

(2)选择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执行的,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执行机构;

(3)委托志愿者个人、社区自组织、企业执行的,基金会为执行机构。

2.制订完善的项目执行方案

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含财务预算),由项目办、财务部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中包括具体执行人、活动内容、受益对象的选择标准、受助标准、执行进度、按本制度要求编制的财务预算等。

3.不得转包、分包

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的项目,执行人再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并严格区分购买服务与转包分包的界限。

4.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流程

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供应商选择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人应保存供应商选择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 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1)原则上执行机构使用基金会项目资金向同一供应商单次或累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的外购物资和服务,需进行不低于3家比价;

(2)原则上执行机构使用基金会项目资金50万以上的外购物资及服务,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采购单位;参加评审的单位不低于3家,评审外部专家不低于专家小组成员的2/3。

(3)特殊物品的单一来源采购应在项目方案中进行说明,或提供资料行补充说明;互联网募捐项目在筹款方案中指定了供应商的,可以按筹款方案执行。

(4)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5)项目执行机构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应严格按照以上物资或服务采购程序执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基金会报备,对明显不合理的、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采购,基金会有否决权。执行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采购流程、合同等。

5.严格资金管理

(1)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

基金会非定向立项项目资金审批流程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执行的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并严格执行。

(2)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现金只能用于单笔不超过1000元的零星支出,工资、劳务费等须采用银行存款支付,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

(3)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

项目资金应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供应商,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中间人或由中间人转付,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留存。

6.规范财务附件

项目执行应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据实列支。项目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法的票据,并留存相关资料,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作为支出凭据。项目支出应提供的财务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公益资助类:按照本制度“公益资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2)公益活动类

志愿者、专家、老师、社工等劳务费或工资

1.劳务费发放明细表,并按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表有姓名、身份证号、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应发金额、扣个税、实发金额、联系电话等。

2.份证、资格证、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及电话号码, 可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

3.银行转账回单;现金发放的,应在发放表上签名确认(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会议费或培训费

1.会议议程或培训课程;

2.会议签到表或培训签到表(会议或培训名称、时间、参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特殊教育培训受益人签到表内容还应包括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授课老师签名等。

3.相关场地租金\住宿餐饮费\其他支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会议或培训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结算明细水单)

4.授课费或专家咨询费支出比照劳务费相关要求提供附件;

差旅费及车费

1.差旅费报销(注明时间、事由、目的地、金额、车票、机票票据原件、合理的住宿费发票);

2.报销汽油费(需注明时间、事由,人数、起止地、公里数,汽油票原件)。

 

外购物品及外购服务

1.单一或批量商品超过 200 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批量、金额大或存在后续安装和服务的,签订购销合同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外购服务需签订服务合同;

3.批量或金额大的物品须开具验收单;

4.供应商选择程序资料;

5.通过公开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购买视同已比价,需附网购物品页面截图。

6.银行转账单;

 

发放救助物资

1.发放表应注明项目名称、发放单位、日期、受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领用人签字,两名以上经手人签字

2.发放明细表需由受助人所在的村社、福利院、学校等盖章确认。

 

 

 

 

 

 

 

 

 

 

 

 

 

 

 

 

 

 

 

 

 

 

 

 

 

 

 

 

 

 

 

 

 

 

 

(3)工程建设类

类别

首款拨付比例

中期拨付比例

尾款拨付比例

拨款比例

40%

40%

20%

时间节点及线上操作

项目筹款后一月内,项目执行启动。

项目进展更新,线上进行阶段性财务披露

网上结项,完成最终版财务披露

申报材料

(纸质档)

1.拨付项目资金申请

2.发改委立项批复(按项目需要)

3.土地证明

4.建筑规划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

6.建设合同

7.建筑施工许可证

8.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9.监理合同

10.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拨付项目资金申请

2.分步验收报告

3.主体完工照片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拨付项目资金申请

2.竣工验收报告

3.建成后照片、结项报告

4.审计报告

5.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财税监制票据

7. 往来结算票据(与拨付总金额相一致)

8.凭证复印件

 

 

 

 

 

 

 

 

 

 

 

 

 

 

 

 

 

 

 

 

 

 

 

 

 

 

 

 

 

7.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放的工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上缴。

8.受益对象确认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对社会服务和直接救助支出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确认过程中的事项要求如下:

(1)银行转账支付的救助款,以银行转账单作为确认依据; 转非受益对象本人卡应提供与受益人的直系关系证明。

(2)现金或物资救助必须有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程序。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受益对象确认的(如:癌症、艾滋病患者),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字确认并附照片。

(3)人员培训类项目可依据培训人员签到表,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表和培训意见反馈表等作为受益确认依据。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4)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如: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不需要受益对象确认书。

 

(5)对于群体性救助,可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如:村委会、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联系方式填写盖章机构的联系方式,并拍照进行佐证。

9.购置资产的管理

委托执行机构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服务的组织的资产,项目执行机构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委托执行机构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由执行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这类资产,项目结束后自动移交给执行单位,由执行单位承担资产所有的责任和权利。

10.项目档案的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1)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项目方案、内部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申报书等。

(2)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开展服务及支付款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规定的财务附件和其他项目佐证资料:

(3)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预算对比表、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与评估

(1)受益对象回访抽查

加强对受益对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资助和公益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执行单位应对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金额等,已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基金会业务部门、财务部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2)项目请款过程的财务监督

①基金会为执行机构的采用报账制,项目报销票据需按本制度提供原件,按基金会财务审核程序进行报销。

②第三方机构为执行机构的采用拨款制,应按本制度要求规范项目财务管理,向基金会提交请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财务资料,基金会财务有权对原始凭证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财务请款流程及模版

(一)互联网募捐项目请款按基金会《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二)非互联网项目请款

 

 

首期请款

1.《项目立项书》

2.已审批通过的项目执行计划书(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3.《预算调整对比表》(如有调整)

4.执行机构招募比选结果(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

5.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承诺条款);

6.拨付函;

 

中期请款

1.拨付函

2.按《项目管理办法》审核通过的执行单位项目自评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算支出对比表、项目支出明细表、主要支出票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单;)

3.第三方评估报告(基金会要提供时);

4. 基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末期请款

1.拨付函

2.项目结项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算支出对比表、项目支出对比表、主要支出票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单);

3.第三方评估报告(《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时);

4.基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5、审计报告(《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

(三)开展第三方评估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情况及其它基金会业务部门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实施第三方评估,项目执行单位应配合。

(四)财务信息公示

 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公示;互联网项目还应根据募款平台要求进行财务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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