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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8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公益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项目”“捐赠人”“项目执行人”“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的定义如下:

“项目”是指基金会按照机构宗旨开展或资助的公益慈善项目。

“捐赠人”是指向基金会无偿提供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项目执行人”是指应基金会项目需求,承接项目执行任务的单位或承办项目执行工作的人员。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指定了具体用途、指定了无关联关系的受益人或设置了时间限制的捐赠。包括:1.本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的捐赠;2.基金会发起或公募支持公益慈善项目的捐赠;3.捐赠人有特定指向的其他捐赠。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未指定受益人或时间限制等的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征集储备

第四条 征集方法。基金会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刊登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公益慈善项目。

第五条  征集范围。根据基金会宗旨,以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工作者等领域的扶残助残慈善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级残联、企、事业单位、助残社会组织、有服务专长的助残企业均可作为项目申报方。申报时应按基金会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附相关申报材料,并确保该项目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项目评审。基金会将由项目具体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征集项目的需求、公益性、可行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或筹集渠道、可持续性、实施后社会效应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项目储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提升、设计,报经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根据项目性质纳入基金会项目储备库。入库的项目应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向申报方说明原因。

第九条 储备时效。项目的储备有效期为壹年,项目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超过有效期仍未募款和实施的项目需重新进行申报、评估、审核。

 

第三章     项目的发布推介

第十条 发布目的。根据项目供需要求,寻求合作伙伴,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项目目标,公开项目内容,实现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方式。通过项目发布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主流新闻媒体和民政部认定的互联网筹款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内容。以入库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类别分类发布各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建设规划、资金来源及需求、参与及合作方式、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推介。结合对外发布的项目,通过联合劝募、专项基金、传媒推介、互联网筹款等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范围。项目属于基金会项目储备库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按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五条    立项条件。扶残助残公益慈善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

括:

(一)有公益的特性:项目重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所要实现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的。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三)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 该项目不予立项。

(四)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立项程序。项目的立项主要分为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项审批三个阶段。

(一)立项申请

由项目申请人向基金会提交《立项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任务、项目目标、项目执行人、项目成本用资源及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含执行计划、宣传计划、监督评估计划、总结推广计划、信息公开计划、信息反馈计划、 立项依据等相关内容。原则上立项申请需提供需求调研报告,联合劝募项目由法人主体负责前期需求调研。

1.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的确定

(1)捐赠人已确定具体目标的,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

(2)捐赠人限定资金使用方向的,由项目专员根据捐赠人 意愿,通过开展项目调研或从项目库中选择相匹配的项目,提出实施方案。

(3)捐赠人未提出限定性意愿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选择适当项目予以实施。

2、项目执行人的确定

项目由基金会执行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项目执行人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3、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是用于受益对象和项目执行所产生的相关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直接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项目直接支出是指项目开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项目执行费用是指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审计及项目管理等机构运作所必需的费用。项目执行费用应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支出范围及标准严格依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立项论证

项目论证方式:限定性项目和50万(含)以下的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评审组论证;50万以上的非限定性项目由专家评审组论证;论证可采取线上或线下论证方式。

项目论证内容:主要是论证项目是否具备立项条件、《立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项目论证结论:对项目作出“符合条件,建议立项”或“部分条件 不符合,整改后再评审论证”“不符合条件,不建议立项”的书面结论。

评审组成员:包括理事长办公会成员、重大事项议事会成员、门负责人、财务和法务相关人员,专家。

专家评审组成员:包括理事长办公会成员、重大事项议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财务和法务相关人员及专家库专家,外部专家不低于评审小组成员的2/3。

(三)立项审批

经过评审论证“符合条件,建议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理事长办公会、重大事项议事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流程,依次报财务、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批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的募用分离

第十七条  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对象。基金会募用分离的合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

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国境内相关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服务专长,在自身服务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经验。

第十九条 合作方式。可分为如下四类:

(一)协议委托。根据项目计划,通过协议方式,将基金会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或有服务专长的企业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公益招投标。根据工作计划,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 就公益慈善项目公开征集、择优确定服务型组织作为执行方,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联合劝募。通过与服务型组织或爱心企业成为合作伙伴依法为其设立专项基金或共同发起公开募捐等方式,帮助其募款。

(四)公益创投。根据基金会宗旨,通过创投方式,拿出一定资金对服务型组织(特别是初创阶段的服务型组织)进行支持,帮助其实施自有公益项目,更好发挥社会价值。

第二十条  确定合作机构程序

(一)基金会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执行的项目:

1.限定性项目: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或通过基金会立项论证的项目《立项申请书》确定合作机构,基金会实施200万(含)以上的定向捐赠项目,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2.非限定性项目:经基金会批准立项论证的非限定性项目,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3.其他申请与基金会开展互联网联合劝募的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基金会《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执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项目执行计划与《立项申请书》中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的,按原计划执行;项目执行计划与《立项申请书》中的项目实施计划不一致的,需提交详细的执行计划并按照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过程管理

(一)个人救助的申请与公示

1.对符合项目救助标准的个人实施救助,应由受助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或提交申请书,经相关执行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发起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救助。项目已确定具体受赠对象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后实施救助。

2.经审批通过的救助对象,需要公示的,应按要求在受助人所在单位/社区、街道(乡镇)基金会网站/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基金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在项目立项时已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并进行立项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二)项目公示

1.基金会所有公开募捐项目均需在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项目执行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 项目进展,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 款物使用情况。

2.由基金会认领或发起的网络项目,按基金会《互联网募捐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执行单位还应按照募捐平台要求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3.其他慈善项目均需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三)项目采购管理

1.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询价、比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公开遴选、公益招投标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

2.采购项目物资(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购项目物资(服务)须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10万元(含)以下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10万元-100万元(含)经理事长办公会和重大事项议事会研究通过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度管理和项目问题处理

项目专员应对项目执行进度跟进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方案的执行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的不同,经研究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限定性项目应征求捐赠人同意方可调整。对于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执行工作的, 基金会有权取消或终止项目合作。

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和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基金会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项目实施方须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含)仍未终止并撤销违规行为的,基金会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仍未终止并撤销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实施项目,并追回项目善款,并将剩余项目善款用做其他慈善项目。

(二)项目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追回项目善款并将剩余善款用做其他慈善项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

(一捐建项目:低于100万元的捐建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验收,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实地考察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相关部门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基金会委托监事会或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提交基金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二)物资捐赠项目:物资质量依据有关法津法规,由供应方提供质量保障相关依据,由项目执行人负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宣传管理

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立项确定的宣传计划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资金、物资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

(二)项目拨款按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三)财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实施方的拨款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资料(包含:相关票据、项目合同等,按额度应附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重大事项议事会会议纪要)。

(四)项目资金支出必须是到账资金

由第三方单位执行的公益慈善项目,款项采用分期拨款,预留尾款不得低于20%,在项目结项后支付。救助类项目(如助学、助医、助残)可一次性拨付。

(六)第三方单位执行项目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执行机构先行垫支经费,执行完毕后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相关报告和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一次性拨付。对于垫付资金执行确有困难的微小项目,可以先借支执行,项目结项后报账还款。

(七)物资捐赠支出,基金会的入库物资支出时由经办项目专员填写物资出库单,详细注明捐赠物资名称及数量,如未通过基金会出库的物资捐赠,可不用填写出库单,在项目执行后当月内向财务提供发放签收单;委托第三方执行单位发放的,由基金会对接的项目管理部门监督并回收发放清单。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

(一)由基金会直接执行、受赠人是个人且必须是现金捐赠的项目,由经办项目专员借支,在项目执行后一月内向财务交回受赠人签署的现金收据(收条)销账,收据(收条)应注明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二)由基金会直接执行、受赠人为个人且是物资捐赠的项目,由经办项目专员填写物资领用单,详细注明领用物资名称及数量,在项目执行后一月内向财务提供发放签收单。

(三)由其他组织或单位执行的服务型项目,应预先取得对方开具的提供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捐赠票据方可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出审参照《四残疾人福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税收规定。项目资金支出用于工资、福利待遇等类似支出的,应在合同、协议、拨付函等相应材料中明确劳务关系,且需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从支出部分中列支个人所得税,由执行单位或基金会代扣代缴。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评估

第三十一条  监督原则项目监督评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督范基金会实有公益慈督评目的执行、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执行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基会根的不类型额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工作方式。可以采取明察暗访或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组织形式。包括:项目专员对项目执行情况的 定期检查、基金会组建项目督查组进行的专项督查、基金会监 事会组织的检查活动、捐赠人、义务监督员或社会公众参与开 展的项目检查活动、第三方机构受基金会或捐赠人委托开展的 跟踪监督、审计专业机构受基金会或捐赠人委托开展的项目审 计。

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看项目资料、提出专项质询等方式进行。限定性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需聘请审计单位进行项目独立审计,并形成独立的项目审计报告;非限定性项目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基金会年度支出5%的项目由基金会或捐赠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项目独立审计,并形成独立的项目审计报告。接受财政审计的相关单位可不需单独出具单个项目审计报告,提供包含单个项目的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即可。

第三十四条 监督报告。基金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基金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问题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官员应据实拟定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项目执行人限期整改,其整改纠正情况须书面报告基金会。对整改不到位、整改

不及时的,基金会可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估原则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予以绩效评估。评估过程应坚持公正、客观、专业、全面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评估指标。包括资金调度、执行过程, 执行结果和社会效益,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采取实地调查、召开评估座谈会、查看项目资料等方式进行。总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限定性项目及总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随机进行项目评估(年度被评估比例不低于100%),并形成独立的项目评估报告;限定性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需聘请三方评估单位进行项目评估,并形成独立的项目评估报告;非限定性项目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基金会年度支出5%的项目由基金会或捐赠方委派第三方项目评估单位进行项目评估,并形成独立的项目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由评估参与单位( 部门)共同形成项目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基金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第九章     项目的总结推广

第四十条  总结原则坚持全面系统实事求是条理清楚、剪裁得体、详略适宜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财务决算。项目执行完成后,基金会资金监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及时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执行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实施成果、社会影响、经验教训。

第四十三条  目推广。根据项目评估及总结情况,对具备推广价值和推广条件的项目,应予以推广。不具备推广价值和推广条件的,应总结,修正,促进推广。

第十章     项目的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公开原则。项目的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分项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公开方式。基金会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慈善杂志、微博、微信、宣传栏等载体进行信息公开;应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公开,捐赠方、  受赠方要求在其他媒体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开范围。基金会开展的所有慈善公益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执行情况、监督评估结果以及达到的社会效果等信 息均纳入项目公开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应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开内容。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 进度公开、监督公开、审计公开、评估公开。根据项目类型不同,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一)捐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实施地点、执行进度、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项目监督、  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二)资金捐赠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数量、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名额、实施时限、资助程序、实施进度、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三)物资捐赠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物资来源、物资数量 及价值、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程序、实施进度、救助效果 以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四十八条 公开程序。项目专员应按照立项报告中明确的信息公开计划,分阶段上报相关公开信息,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项目的信息反馈

第四十九条 反馈原则。信息反馈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反馈的原则。

1.基金会所有公开募捐项目均需在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项目执行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 项目进展,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 款物使用情况。

2.由基金会认领或发起的网络项目,按《基金会项目募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执行单位还应按照募捐平台要求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3.其他慈善项目均需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开项 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五十条 反馈范围。有明确捐赠人的项目应纳入信息反馈范畴。

第五十一条 反馈方式。基金会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如不便于书面反馈时,也可采取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反馈。

第五十二条 反馈内容。项目信息的反馈应纳入项目执行过程,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受助人基本信息、项目执行进度(含资金划拨进度)、监督评估结果、项目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反馈程序。项目官员应按照立项报告中明确的信息反馈计划,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理事长意后,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二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归档原则。根据《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坚持及时完整、统一规范、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案时效项目档案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 归类建一项一档,效期按《基档案管理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归档范围。项目资料应包括:项目立项报告、救助申请、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监督、项目反馈等相关的文字资料件或复印件)和图片音像资料、资金划拨依据和凭证复印件,相关文字资料为复印件时,须对应原件进行认真审核。

第五十七条  议归订后的项协议书主项目专员负责归档,复印件由资金监管部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 登记制度。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制定,其解释权归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有。

第六十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其修订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原《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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