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推荐与管理工作的指导,保障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基金会党支部加强对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推荐与管理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金会组成人员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的理事(含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拟任人选,按照《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试行)》及理事、监事任职条件进行考察、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含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拟任人选,推荐须书面陈述推荐理由,并进行考察。
第五条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理事(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进行履职情况、阶段性目标、年度及任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和业务及行业主管单位要求规定及指定内容,考核结果记入基金会组成人员人事档案,并作为聘用、绩效、任用、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三章 中层人员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中层人员包括各室、部、办等中层干部的正职、副职干部,在基金会设置的中层部门和职数控制范围内聘任,每一个部门领导原则上1个岗位,最多不超过2个岗位。
第七条 中层人员主要是通过考核晋升担任,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担任。中层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3年,最长不超过当届任期。并实行试用期。
第八条 中层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基金会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要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基金会人员人事档案,并作为聘用、绩效、任用、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四章 一般人员管理
(一)招聘
第九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遵循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工作能力、专业水平等。
第十条 聘用岗位按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在基金会设置的岗位和职数控制范围内招聘。
第十一条 按照《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试行)》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人员需求申请和招聘方案,按程序招聘。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含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3.热爱公益慈善工作,敬业奉献,团队意识强;
4.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良好技能和职业道德;
5.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个别特殊管理和技术岗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优秀残疾人、退役军人、具有工作所需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7.聘用人员(含中层干部)与本会签订聘用协议前必须解除与其他组织、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辞去其他组织、单位担任的专职职务;
8.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参考事(企)业单位人员聘用规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二)考核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半年、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绩效奖核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照《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由理事会、监事会相关人员组成,绩效考核按《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基金会党支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品德、业务能力、劳动纪律、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其中工作实绩为重点考核内容,项目业务人员工作实绩以量化考核为主。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奖罚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建议或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2.为基金会募集善款做出突出贡献者;
3.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表现特别突出者;
4.其他方面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争得荣誉者。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工作分配;
(2)在月份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擅离岗位2次以上或旷工1次;
(3)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
(4)工作不负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较大失误,给基金会声誉或利益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5)其他方面严重影响基金会工作,并造成较大损失。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辞退:
(1)绩效考评不合格;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违纪违规;
(3)工作严重失误,给基金会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5)其他性质和影响恶劣的严重问题。
(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解聘或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定条款执行。辞职或解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按照《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试行)》研究,可以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联系使用志愿者,待遇参考临时聘用人员及使用志愿者相关规定,但是不得高于聘用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