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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8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长效扶残助残慈善项目、活动及募捐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助残资源,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规范基金的项目、活动、资金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

第一条“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助残资源在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慈善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资金,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单独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条 基金设立的方式有:

1)基金会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设立;可联合发起设立基金的有合法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社会组织、有社会影响力个人等。

2)基金会以立项方式发起设立;

3)未经允许基金下不得再设立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专项基金命名格式

专项基金命名格式为“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条件

(一)专项基金设立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启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二)基金成立第二年起,每年末累计新注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专项基金合作期限3年,第三年末专项基金余额大于10万元,合作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四)专项基金设立方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设立基金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发起机构/人简介》、《基金设立申报书》。

(五)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需对基金设立方进行尽职调查,因尽职调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 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设立基金的程序:

1、洽谈设立基金(设立方需提供拟设立基金介绍,主要内容有:发起机构介绍、设立背景和原因、基金目标、实施计划、拟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介绍、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预计困难、需要基金会支持事项)。

 2、由设立方正式向基金会提出《基金设立申报书》,书面申报书(附件一)需列名:基金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拟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介绍、负责人等。

3、由基金会组织尽职调查。

4、基金设立资金50万(含)以下的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设立。基金设立资金50万-200万(含)以上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重大事项议事会研究通过后设立。基金设立资金200万以上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重大事项议事会研究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残联备案后设立。

5、设立机构与基金会签订《基金合作协议》,基金设立资金全部到账后,正式设立专项基金。

6、开展专项基金启动仪式,运营慈善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设立后由基金会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设立方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经基金会同意:

(一)基金可根据需要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总干事、副总干事、干事、专员。

(三)基金成员如发生变动,需由基金管委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基金设立方、基金管委会应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基金设立申报书》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基金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十个工作日前),经本会书面认可后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和活动实施前,需事前设计实施方案(含预算),书面交到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十个工作日前),经本会书面认可后方能实施项目和活动,未经允许不能增加、删除、修改实施内容;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实施后,应及时将影像、票据、签到表、花名册等结项和报销材料交到基金管理部门。

(五)基金运营过程中,属于慈善财产的,归基金会所有,用于慈善用途;涉及新的商标、知识产权、产权等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和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第九条规定及基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基金设立方和管委会须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含)仍未终止并撤销违规行为的,基金会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仍未终止并撤销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注销基金,并将剩余善款用做其他慈善项目。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基金会有权注销基金,并将剩余善款用做其他慈善项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专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登记管理。

(四)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基金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剩余善款用做其他慈善项目。

(五)基金注销后,基金会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报或公开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方的登记、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反馈至民政部门,国有企业反馈至国资委,民营企业反馈至工商联或市场监管部门,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反馈至投促委等)。

第四章 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各专项基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一)基金资金收入:

1、组织募捐的收入;

2、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每笔资金收入,可收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基金会根据《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方设立资金或启动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签订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基金项目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资金主要用于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残疾人家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等特定类型及双方认可的扶残助残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四条 实施慈善项目可以由基金设立方提出,也可以由基金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收入、支出,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金会互联网筹款项目管理办法》《基金会款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有必要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和项目活动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和管委会的各类慈善项目、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注销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专项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的。

(三)基金成立第二年起,每年末新注入资金低于保底资金的。

(四)基金两年以上(含)未运营/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支出的。

(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六)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七)基金设立方在运作项目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自专项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会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基金注销。

第二十二条 若因专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经基金会决定注销的专项基金,在告知专项基金设立方、公示后,其剩余资金由基金会直接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专项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终止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资金只能用于慈善用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专项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制定,其解释权归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其修订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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